在甘肃陇南,有一个律师出差,找了一家酒店入住,每晚的房费是268元,他就订了两间,交了800押金,可是第二天下午3天退房时候,却被索要半天房费,律师觉得不合理,感觉自己不起诉他们对不起自己职业,所以将酒店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出来之后,他直接对自己职业提出质疑。
这天,黄某和朋友出去办事,下午13时52分,两人来到一家酒店,选了2间房。每间房价268元,再加上押金,朋友预付800元。
黄某经常出差,在外住宿对他来说是家常便饭。可他没想到,这次住宿,竟为他引来2场官司。
办理退房时,酒店工作人员要求他另外补缴4元房费,黄某有些懵圈,他要求酒店服务员再说一次。
工作人员把计算器一点,慢条斯理地说:“您二位是昨天13点52分住进来的,现在是16点24分,您二位延迟了2个小时,依规定,是要收取半天房费的。您们一共交了800元,扣除两间房费536元,还余下264元,还差4元。”
黄某:“我们只是延迟了2个小时,你们却要收取半天房费,你们应该事先通知我们,我们有知情权。”
工作人员:“发给您的房卡上已经注明,到中午十二点退房,这是行业惯例,如果您们经常住酒店,应该明白这一个道理。”
黄某认为,酒店这样的做法是格式条款,每个来住酒店的客人都有知情权,既然酒店做出这种条款,应该在前台做出明显标志,让客人看到,或者当面告知也好。
可酒店既未告知,也没有做标志让客人知道,却在事后以这样的方式收取房费,既不合理,也对消费的人不公平。
虽然两人发生争执,奈何押金在人家那里,最后他只好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补交了4元钱。
黄某是一名律师,他为别人打官司,没想到自己却遭遇这样的事情,事后他越想越气,他在网上立案,起诉该酒店。
正常情况下,客人交一天房费,是要住够24小时的。如果酒店因为延迟2个小时,就扣掉半天房费,不仅是格式条款,更是对客人一种无底线的赤裸裸压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方法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正常情况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口头告知,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可酒店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到消费的人的知情权。
酒店这种既不提醒,又不告知的行为,属于格式条款,无形中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该认定为无效。
而且,酒店这种事先不告知,事后多收费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酒店提交了相关证据,他们酒店房卡和前台的提示牌上都写了退房时间是中午十二点,这足以证明酒店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另外,在每天下午2点到晚上6点之前退房,加收半天房费是行业惯例。既然是行业惯例,就不需要非常说明。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于下午两点以后,晚上6点之前,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合理合法。
酒店说黄某入住该酒店时,那个温馨提示的牌子摆放在酒店前台,却未能举证证明。
《民法典》第497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酒店主张在下午2点到6点之间加收半天房费,是以未修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为据,该规范已在2009年修订后删除该内容。
综上,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酒店退还多收的224元,驳回黄某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