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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

来源:直播吧    发布时间:2025-03-12 07:21:35

  《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内的一些未尽事宜, 订 立如下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正文的约定不一致的, 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 准。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规定外, 本补充协议的用语与本合同的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 承诺与保证

  1、 在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前, 买受人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 本补充协议, 且对于可能 限制影响买受人权利的条款, 出卖人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并作充分说明, 经与出 卖人进行充分协商, 买受人明确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在协商 一致、 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2、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本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 、 广播、 户外路牌、 楼书、 海报、 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 宣传资料, 或楼 盘模型、 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 资料数据、 说明等, 凡未列入本合同、 附件 、 本补充协议之中的, 对出卖人没有约束力。 买受人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或信息以解释任何事 项, 或据以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3、 出卖人已就该商品房项目内部及周边的道路及规划情况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 不存在遗 漏情况。 如项目周边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绿地、 道路、 公园、 学校等) 发生明显的变化, 均以政府规 划为准, 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买受人已充分了解因项目内部及周边的道路及规划情况, 该 商品房可能受到道路、 噪声、 车辆灯光、 粉尘、 废气、 高压线、 飞机航线、 铁路等周边不利因 素的影响。 另出卖人由于受客观条件所限, 无法也无义务告知项目周边所有信息。 买受人对以 上内容已经完全知悉并认可。

  4、 双方确认: 出卖人所修建的样板间/样板区/示范单位仅作风格展示和参考之用, 对出卖人没 有约束力, 不属于合同内容, 不作为交付标准, 买受人承诺不基于样板间/样板区/示范单位向出 卖人主张权利; 有关该商品房屋的结构、 空间、 功能系统、 装修、 配置标准等以双方在本合同 中约定的为准。

  1、 本合同第三条所述层高为设计标准层层高, 非楼层净高, 因房屋内部有几率存在降板或局部横 梁等原因, 该房屋局部层高可能会出现调整 (高于或低于标准层高), 买受人已完全知悉并认可。 三 对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

  1、 因商品房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而导致税收变化, 由买受人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

  (1) 逾期在 7 日之内,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7 日后, 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买受人按合同总房款 1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 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 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 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 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以下称“贷款手续 ”)时的有关约定:

  1、 该部分款项的贷款手续, 按照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借款合同的约定和贷款银行的有关要求 办理。 因办理贷款而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 除出卖人原因外, 买受人按揭贷款不能在合同约定之日前全部到出卖人帐户的, 买受人即构 成逾期付款, 须按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第 (三) 款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 除出卖人原因外, 如贷款银行不予批准贷款或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的金额的, 买 受人应在贷款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 (以时间在先者为准) 起_5_ 日内自筹资金付清差额部分, 否则买受人即构成逾期付款,须按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 若因国家相关按揭贷款政策发生明显的变化, 贷款银行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的, 买受人应在 贷款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增加支付首付款并按银行要求配合补充材料, 以满足按揭 贷款申请要求, 否则买受人即构成逾期付款, 须按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第 (三) 款约定承担逾期 付款的违约责任。

  1、 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按银行有关法律法规出卖人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银行提供担 保, 故买受人在此确认并承诺: 买受人同意按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按期偿还 贷款义务, 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同时, 买受人同意在出卖人交付房屋前 将办理房屋产证的税费支付给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代办机构, 以代买受人缴纳相关税款并协 助买受人尽快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他项权证; 否则, 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并不承担延期交房的 违约责任。

  2、 如买受人原因, 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买受人必须自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 7 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全部款项, 并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买受人自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 7 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全部款项的,按出卖人代其向 贷款银行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自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第 7 日后归还出卖人代还全部款项的,每日按买受人贷 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 买受人自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超出 10 日仍未归还出卖人代还全部款项的, 出卖人 有权解除本合同, 同时收取买受人总房价款 20%的违约金;

  3、 如因买受人出现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达到按揭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或其他原因, 致使贷款 银行要求解除按揭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单方与买受人解除本合同, 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税费、 律师费等) 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买受 人承担, 出卖人向买受人追偿或解除合同而支出的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鉴定费、 律师费 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亦由买受人承担。

  4、 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时, 如买受人未按期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任何到期贷款 本息或罚息, 以及未向出卖人偿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及利息、 违约金的, 出卖人有权延迟向买受 人交付该商品房直至买受人偿还完毕拖欠按揭贷款银行或出卖人的任何贷本息或罚息。 延迟交 付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 除双方有约定外, 出卖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结构形式、 户型、 朝向。 在不影响买 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 出卖人对原规划 设计方案作出局部调整或优化的,可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未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的, 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 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 计变更, 属于不可抗力, 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买受人同意或视为同意规划、 设计变更而不退房的或买受人不同意规划、 设计变更而不选择 退房的, 均视为买受人接受变更,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送达 15 天期限届满后7 天内, 至出卖 人处签订就设计变更导致的房屋结构、 面积、 价款等方面变化的补充协议。 未在上述期限内签 署补充协议的, 视为接受该商品房设计变更后的新面积, 同时认可该商品房交付时的现状。

  3、 若因规划、 设计变更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不受本合同“面积差异处理 ”相关内容的限

  4、 买受人同意, 下列规划及/或设计变更时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出 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

  (1) 根据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后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 规章或有关政府主管部 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更改;

  (2)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进行的优化设计的 (比如: 将非封闭式阳台变更为封闭式阳台、 窗户 或门的开口尺寸变化、 立面设计、 颜色、 景观变化等);

  (3) 在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 生效之日前发生的规划及/或设计变更的;

  5、 非本项目所有的外部因素, 如绿地、 道路、 公园等最终以政府规划为准, 出卖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1、 双方确认: 下述情形构成对逾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并不承 担违约责任:

  (4) 非出卖人原因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误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5) 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 发现文物古迹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6) 政府行为 (如等)、 群众集会或重大活动 (如重大国际国内会议、 国家庆典、 体育盛 会) 期间的管制措施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2、 买受人按主合同“逾期交房责任 ”行使解约权的, 应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出卖 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如果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 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3、 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 应当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 违约金 (如有)、 面积差 价款、 办理完毕面积差价款结算手续、 偿还由出卖人代偿的按揭款及其利息(如有)、 提交、 签 署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产权证、 国土证及他项权利登记的各项手续、 资料等, 按时足额缴纳专 项维修资金、 契税、 产权登记费、 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否则, 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 直至买受 人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 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在出卖人具备了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条件下, 买受人就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规定的交接时间 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履行领受房屋的义务, 买受人未能按照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 交付时间、 地点及要求与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 视为买受人逾期收房。

  5、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 若该商品房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 问题或装修、 装饰、 设备标准问题, 出卖人应按《非住宅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中的规定承担保 修义务, 买受人应按时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 买受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商品房, 出卖 人无须向买受人支付补偿或赔偿。 买受人如因上述问题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视为买受人逾期收 房。

  6、 买受人逾期收房的, 每逾期一日, 买受人每日应按照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 付违约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逾期收房或因买受人原因出卖人 拒绝交房的, 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视同出卖人按时交房, 出卖人不承担逾期 交付的责任, 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 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 与该商

  品房有关的财产风险及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 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它与房屋相关 的杂费及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即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或给出卖人增加的其 它费用, 也应由买受人承担。

  7、 买受人因任何原因未接到通知书, 则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前往出卖人指定的 交付地点办理交付房屋手续。

  8、 该商品房小区绿地、 非市政道路、 车位、 物业用房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验收合格 ”, 仅指该部分设施符合当期政府审批验收标准, 并不当然代表符合小区整体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 设施规划验收标准。

  9、 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交付通知书后 5 日内对所购房屋进行查验, 逾期未查验的, 视为放 弃对房屋进行查验的权利, 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赴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逾期未办 理的, 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视为交付日。 因出卖人修复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 题的, 不视为出卖人

  1、 买受人同意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方式为: 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代理机构代为向政府相 关部门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通知的办理交付手续前或当日将专项维修资金 向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代理机构交存, 如果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时未向出卖人或出卖 人指定的代理机构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或出具相关已交存凭证的, 出卖人有权拒绝将该房屋交付 买受人。 如出卖人已为买受人垫付了该房屋的维修基金费用, 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当日将出卖 人已垫付的维修基金费用支付给出卖人, 具体数额以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数额为准。 否则, 出 卖人除有权推迟交付房屋外还有权要求买受人每逾期一日支付该维修基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 因买受人自行装修房屋导致房屋质量问题的, 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 买受人因装修自己所购 房屋导致相邻房屋质量问题的, 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由买受人 赔偿。

  2、 如双方对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 应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进行检测, 如检测结果认定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 影响安全性或使用功能的, 出卖人应承担 全部检测费用, 同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 应在检测结论作出后 15 日内向出卖人发 出书面退房通知, 否则视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 买受人退房的, 出卖人应当自本套房 屋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 9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补 偿费, 买受人已缴纳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 由出卖人负责整改, 因整改而给 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卖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3、 出卖人交付的该房屋存在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出卖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 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保修期内负责修复, 如发生检测费用, 则只有在出卖人拒绝维修的情况 下方由出卖人承担。

  4、 出卖人有权将装饰材料、 设备品牌更换为同档次、 质量规格或更高档次的其他品牌装饰、 设 备,买受人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受房屋, 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5、本合同所规定的“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系指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内部的装饰、 设备不符合附件中规定标准的买受人集中采购价之间差价的补偿。

  6、 如果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装饰、 设备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出卖人有权选择“赔偿双倍 的装饰、 设备差价 ”或者“更换为合同约定的装饰、 设备标准 ”其中一种的方式予以处理, 买 受人对此予以认可。

  7、 买受人依据商品房质量问题行使合同解除权时, 双方确认如下: 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

  的其他质量问题, 出卖人经过更换、 修理五次后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买受人方有权解除 合同。

  8、 如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 买受人不退房, 由出卖人负责 整改至合格为止, 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如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经检测不符合国 家标准的原因是由买受人或其他第三方 (如临近的项目建设) 造成的, 则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若该房屋为毛坯交付的, 则空气质量检测应在买受人与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 修管理服务协议》 开始前完成; 若该房屋为精装修交付的, 则空气质量检测应在该房屋进驻家 具或买受人自行改装房屋前完成, 未在上述期限进行检测的, 视为空气质量合格。

  2、 出卖人需使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 备进行维修、 维护时, 买受人应当履行协助出卖人保修的义务, 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若在 维修过程中, 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 按买受人所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若买受人不提 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 因此对该房屋及其相邻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 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由 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出卖人应按照《非住宅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及国家、 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维 修方式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保修期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出卖人将不再 承担保修责

  (5)在发生需维修的事宜后,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 导致出卖人整改行为无 法及时实施和完成, 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 在出卖人要求的日期内仍拒不配合的。

  4、 保修期间如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 出卖人提供临时居住房屋供买受人临时居住, 此外不再承 担其它赔偿责任。

  5、 仅适用于【装修房中的电器保修】: 该商品房内的所有洁具、 厨房设备、 家私、 电器设备由 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 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 若因该等设 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 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

  1、买受人所购买房屋所在项目系分期开发项目,除本合同约定与商品房同期交付的配套设施外, 项目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将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 分期建成交付。 除合同约定的交 付项目和日期外, 其它设施的交付时间不迟于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2、 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条件指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相关所有权人或经营者确 定。 出卖人对公共配套、 商业、 会所的具体业态、 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 对此并不保证。

  3、 有线电视、 电话、 宽带、 燃气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服务提供商办理开通申请使 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产权登记面积或实际使用面积、 空间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各类收费标 准发生变化, 该类费用标准由相关收费单位确定, 由买受人承担。 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 , 将由服务提供商根据申请业主的数量决定。

  4、 商业街的供电设施由开发商投资建设、 而非供电公司的产权, 目前商铺的电费单价为 元 /度; 后期, 随着市场等因素的变化, 不排除电费单价调整的可能性。(如供电设施为供电公司 的产权, 则此条忽略)

  根据政府供电规划要求, 商铺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商铺报装容量。 该商铺: 单元 的用电 容量为 相 KW。 住户不得超负荷用电。

  1、 买受人不可撤销地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 将办 理权属登记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及税、 费报送出卖人并办理各项手续。

  2、 如买受人未付清法律、 法规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专项维修资金, 或者未提供规定所需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权委托书, 签署办理权属登记申请表等)、 未付清全部应付款(含 面积差价款)、手续费、以及应当由买受人交纳的其他费用、未及时按约前来办理交房手续 、 未偿还由出卖人代偿的按揭款及其利息、 违约金等, 出卖人有权拒绝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为买受 人办理权属登记相关手续, 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出卖人办理产权的时间从买受人提交全部资 料、 税费、 款项之日开始起算。

  3、在出卖人为买受人向按揭银行做担保的情况下, 买受人应在房屋权属证书及抵押登记具备 办理条件之日起 60 日内办妥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房屋他项权证》, 如因买受人原因 (包括但不 限于未按出卖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 造成延迟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的, 或迟延办 理房屋抵押登记或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契税、 产权登记费 、 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则每延期一天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4、 因政策及政府主管部门原因、 工作程序, 造成不能如期接收出卖人所报送的资料和按本合同 约定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的, 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因买受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原 因致使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办理的, 违约责任依据买受人与代理机构的 委托协议约定处理,

  5、 买受人承诺其提供的买受人及家庭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房屋购买政策, 所提交的材料均真 实、 合法、 有效。 如前述承诺与事实不符, 导致买受人所购房屋不能办理网上签约、 合同备案 、 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或政府有关部门告知出卖人, 买受人不符合购房条件的, 无 论出卖人是否对买受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 核验, 无论结果如何, 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且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买受人承担购房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及与此相关的一切法 律责任。

  1、业主对屋面和外墙面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符合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制度 和管理公约的约定。 物业建筑体之外的墙面、 屋面, 以及建筑体内部的公共部位所设广告位的 经营权和收益权归出卖人享有。

  2、 出卖人在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 屋顶或外墙面设立本项目标志或标识、 灯箱、 本企业及 所属集团标识, 买受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出卖人亦无须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

  1) 本项目内的会所、 学校、 幼儿园均由出卖人投资建设, 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本项目内的所有地下车位为出卖人投资建造, 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有权对车位进 行销售、 出租或赠送, 价格另行约定。

  5、 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附带的露台、 花园、 地下室、 车位(以上如有) 自保修期届满后所产生 的维修、 维护费用由使用的业主自行承担, 已布置的公共管线、 通风口等公共设施, 买受人不

  6、 购买带露台、 花园、 地下室、 车位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形状、 大小及用途, 不得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不得私搭乱建, 不得防止可能损害建筑物本身的物品, 应全面遵 守物业公司等单位的各项规定。 买受人不得改变、 移动出卖人原建隔离带 (包括形式、 位置和 高度)。 买受人不得损坏或移动已设置或预埋的公共设施, 不得侵占小区公共绿地。

  7、 买受人对出卖人设置在室内、花园、露台、地下室、 阁楼、设备间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包 括但不限于物业用房、 配电箱/房、 室外消火栓、 空调外机、 井盖、 通风井等设施) 和管道的配 置和置放位置予以接受。 买受人不得改变、 损坏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 管道等的正 常使用和维护, 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物业小区内未计入买受人所购房屋面积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 地下空间或其他公共设施, 包 括游泳池、 体育场馆、 学校、 幼儿园、 会所、 酒店、 菜市场、 医院、 各种商业服务用房、 地下 车库、 地上车位(占用公共道路、 公共绿地的车位除外)、 居委会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如有)、 金融网点用房等及其附属场地等的经营收益由出卖人享有。 按政府、 市政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 的要求, 应向其 (或可向其) 移交配套设备设施及附属房屋、 场地的, 出卖人将按规定进行移 交。

  1、 买受人同意, 在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机构之前, 由南京朗诗深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 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已在销售现场将其与南京朗诗深绿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全部条款及内容向买 受人展示, 就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作出了特别提示, 并将《前期物业管理服 务合同》 内的重要部分进行摘要作为本合同附件, 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买受 人于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署的《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买受人再次转让物业时有 义务告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该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约定。

  2、 物业服务费中不含地上停车费, 地下停车费及车位管理服务费。 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 买 受人须与车位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 不使用自己未 取得使用权的

  3、本合同所列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暂定企业,在不提高收费标准、不降低服务水平的前提下 , 出卖人在该商品房交付之前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变更物业服务企业; 最终确定的前期物业服 务企业按出卖人在该商品房交付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准。

  4、 本小区实行统一管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见本合同附件, 买受人已详 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买受人同意按照前述文件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买受人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 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未交纳 的按照本补充协议有关房屋交付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产生争议的, 由买受 人和物业公司进行友好协商。

  1、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的规定行使解除权时, 本合同和本补充 协议在书面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即视为解除。

  (1)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配合出卖人按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完毕本合同注销手续或该商品房返还过户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解约协议、 提供相应资料 、 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网上签约的解除手续等。 如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配合出卖人办理

  前述注销手续, 买受人除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 每逾期一日, 还应支付相当于总房款万 分之五的违约金。

  1) 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后 30 日内腾空该商品房, 买受人逾期腾房的, 每逾期一天, 还应按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出房屋使用费;

  2) 买受人应在归还商品房时, 该商品房应与交付时的状态相符, 出卖人不承担装修损失。 如果 该商品房及其装修、 设备发生损坏、 缺失, 买受人应当照价赔偿。

  3)买受人应自收房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期间, 每日应按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 房屋使用费。

  3、 出卖人将在办理完毕合同注销登记手续且买受人已经腾房 (如已交房) 后 90 日内, 将买受 人已付房价款扣除违约金及各种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利息及罚息 (如 有)、 出卖人为签订及解除本合同而实际产生的费用 (如印花税、 律师费及手续费)、 房屋使用 费 (如有) 及出卖人其他损失等) 后的余额 (如有) 无息返还买受人, 如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不 够扣除, 出卖人享有继续追索的权利。

  4、 该商品房的权属证书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 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的,则出卖人有权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由买受人直接还款。由此发生的费用 (包 括但不限于政府税费、 律师费等) 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同时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 总房款的 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 出卖人及买受人双方同意: 对于房屋迟延交付、 房屋初始登记迟延、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迟延 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同时适用, 买受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适用不累加。

  6、 若出现了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 而出卖人自发生该等事由之日起 15 日内未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权。

  7、出卖人对买受人行使解除权的异议期为两年,自买受人的书面解约通知送达出卖人之日起算, 该异议期是指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解约权的情况, 如买受人没有解约权的, 出 卖人有权随时对买受人的解约要求提出异议, 不受异议期的限制。 出卖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 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两年。

  1、 买受人的有效送达地址以本合同中写明的联系地址为准(在该房屋交付后, 该房屋的地址也 可以作为有效地址); 双方保证其留给对方的通讯联系地址、 电话和传真均真实有效; 如买受人

  款约定变更的, 出卖人按照原地址送达的视为向买受人送达了相关文件, 由此给出卖人造成损 失的, 买受人负责赔偿。

  2、 买受人补留或变更其通讯地址的, 应至本合同签署地 (XX 签约中心) 向出卖人出具其亲笔 签名的书面文件, 该书面文件经出卖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若买受人为两人或多人, 则其中 任何一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对全体买受人均具有约束力。

  3、 买受人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 以及代收人预留的通讯地址有误的、 或在邮寄途中发 生延误或丢失的, 出卖人不承担任何延误或买受人未收到通知的责任;

  4、 双方确认, 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即邮寄信件、 专递信件或手递材料。 以邮寄方式送 达的, 信件发出后第 7 日为送达日; 以专递方式送达的, 信件发出后第 3 日为送达日; 以手递 方式送达的, 以手递日为送达日。

  本项目内的车库、 地下停车位为出卖人投资建造, 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有权对车位进行 销售、 出租或赠送, 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 对车位进行销售(出租), 售价 (租

  1、 买受人应按国家政策规定或其自愿交纳各种相关费用、 税费, 包括律师服务费(如有)、 公证 费(如有)、 办理产权过户的登记费 、 手续费及其他税费等。 计税依据以本合同约定的该房屋总 房价款或面积为准; 若由于房屋面积差异产生房屋总价款增减或面积增减时, 以增减后的该房 屋总房价款、 面积作为计税依据, 但在此之前已缴纳给政府相关部门的各种相关费用、 税费未 能进行退还的, 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合同因买受人违约而解除的, 则买受人已支付的 全部政府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如有)、 公证费(如有)、 产权过户登记费、 手续费)不予 退还。

  2、 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职能部门政策等的变更导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部分失效或部分不能 执行, 并不妨碍本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 双方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 政策等对本合同内 容做相应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 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 买受人为两人或多人时, 其中一人办理以下事宜即视为其他买受人授权该名人士办理相关事 宜: 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财务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领取票据、 更换票据、 交纳房款、 交纳税费 、 退款、 退税、 转款等相关手续; 领取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 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房地产权证》; 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出 卖人向其中一人履行相关义务即视为向全部买受人履行了义务。

  4、 买受人已经知悉签订本合同时国家、 地方、 人民银行、 各贷款银行的信贷政策, 并可以合理 地预见到本合同签订后相关信贷政策会发生变化, 如买受人因不符合信贷政策 (无论是签订合 同时或签订合同后颁布的信贷政策) 致使贷款未被批准、 贷款金额不足, 贷款批准后银行拒绝 放贷、 贷款利率调整等, 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买受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 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

  5、 关于偿还顺序的约定: 买受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应付款(到期应付款及按照本合同 约定的相应违约金 (如有)) 的, 出卖人有权将所支付款项用于优先偿还违约金 (如有), 偿还 违约金 (如有) 后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到期应付款项。

  7、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系分期开发项目, 项目后期设计的具体方案在报建过程中可能根据政府 要求做出调整。

  8、 买受人同意出卖方为小区后续各期房屋施工之需要对小区道路合理、 临时使用并理解可能带 来的灰尘、 施工嘈音, 并承诺不就出卖方因施工需要合理、 临时使用小区道路之事宜向出卖方 主张权利。 出卖方也敦促施工单位尽量避免对买受人的影响。

  9、【适用有一楼小院、 花园、 露台的户型】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单元 的一楼小院、 花园或露台根据其坐落区域归对应业主专有使用, 但具体区域和归属则以出卖人 现场划分的现状为准,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买受人无 条件予以认可, 该部分的保修、 维修责任由对应使用的业主承担, 单元内其他业主放弃对该部 分的全部权利, 另, 该部分如何办理权属登记, 依照法规规定。 该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 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 依照法规及业主公约的规定。 另, 买受人已 知悉该一楼小院、 花园可能会不同程度的占用整个小区的绿化面积, 导致地块小区绿化与规划 的绿化率存在一定的差异, 买受人承诺不因整个地块内一楼小院以及绿化率差异的问题向出卖 人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任何赔偿。 出卖人考虑到单元内其他业主前述权利放弃的因素, 在确定 本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及与单元内其他业主确定房屋销售价格时已经给予了一定的折让 (销售合 同中确定的金额已经是折让后的价格)。

  10、【适用现房销售】买受人确认, 在本协议签署前, 买受人完全了解该房屋的现状, 并已经对

  该房屋进行充分的勘查、 检验, 对该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 装饰装修、 附属设施和空间及周围 配套设施、 周边环境等已经充分知悉和了解并予以认可, 同意以现状为准。 买受人确认该房屋 完全具备合同约定的各项交付条件, 且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均满足交付条件。

  12、 因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 双方协商不成的, 由出卖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13、 因买受人违约出卖人行使解除权的, 出卖人因此支出的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鉴定费、 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亦由买受人承担。

  14、 商品房到达买受人办理产权证条件后, 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起 30 日内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以解除出卖人担保责任。 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产权证导致出卖人无法解除担保责任的, 按下列约定处理:

  (1) 逾期不超过 90 日, 买受人不办理产权证导致出卖人无法解除担保责任的, 应向出卖人支付 已付房款 5 %的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90 日, 买受人不办理产权证导致出卖人无法解除担保责任的, 出卖人有权解除合 同, 并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 15 %的违约金。 若合同解除, 出卖人应在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按照本合同确定的联系方式邮寄相 关文书或函件的视为送达。

  双方确定,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仅指整体的结构质量上的问题和房屋本身存在至保 修期满仍未能解决, 以至于造成买受人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墙体或地面渗漏的质量上的问题。 出卖 人按照《非住宅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对房屋承担保修责任和按双方约定标准对室内的装饰、 装

  日本一县称将向该镇146名工作人员补发“5分钟”加班费,共计1092万6090日元(约合人民币53万元)

  日本岐阜县岐南町近日宣布将向该镇146名工作人员(包括离职人员)补发三年的“5分钟”加班费,共1092万6090日元(约合人民币53万元)。报道称,自2021年开始,该町的町长要求政府工作人员每天要提前5分钟到岗参加早会。

  开业22年老影院闭店,《哪吒2》超百亿元票房难掩“8万块银幕”的现实困境

  诺兰、李安的签名仍定格在签名墙上,承载北京影迷22年记忆的UME影城北京华星店,在3月的第一天落下终场帷幕。这座曾创下9700万元年票房纪录的影院,在《哪吒之魔童闹海》宣传片的滚动中,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特朗普又破天荒搞事了。不做则已,做必惊人,确实是石破天惊,而且,一天至少搞三次。3月7日,他就搞了至少三件事。

  今天(3月8日)上午,近日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英一事件”当事人、考研培训名师何凯文终于打破沉默,在社交平台发文承认此前公布的英语考研成绩89分系造假,实为71分,“试图以虚假成绩维系教学的可信力与影响力”,在向公众道歉的同时表示“即日起退出考研培训”。

  深圳新闻网2025年3月7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赵伟君)风吹草曳,吹奏陶笛的少年淡然平静。3月1日,央视新闻视频号转发一段视频,让20岁深圳少年小岱在网上迅速走红。短短几天,数十万网友涌入他的抖音主页,感叹这位高颜值男孩的才华与纯净,希望他和其他“星星的孩子”被世界温柔以待。

  严惩司法腐败,1673名司法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犯罪被立案侦查

  3月8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员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犯罪,依法立案侦查1673人,严惩司法腐败。

  来源:【宝安日报】古村落里,鸟鸣茶香。没有此起彼伏的汽笛声,也没有人头攒动、人声鼎沸,有的是清风一缕,阳光几许,或是雨声淅沥,点点入心。城市里的快节奏容易让人迷失方向,步履匆匆却迷茫何去何从。

  对于大陆近期频频定调对台统一节奏,特别是台海实弹演练,台当局有关人员做出最新判断,认为不会在2028年前对台动武,这到底怎么回事?